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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員工(以下簡稱員工)國內出差旅
費之報支,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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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國內出差之住宿費、雜費,其報支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新北市議會開議期間,員工擔任議會聯絡員者,出差至議會每日得報
支雜費新臺幣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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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出差距離未達五公里者,得覈實報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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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工出差搭乘飛機、高鐵或座(艙)位有分等之火車者,市長、副市
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等級相同之座艙(位),其他員工搭乘經
濟座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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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臨時人員工作內容如有外勤業務,確有出差必要者,其各項權利義務
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方式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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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級主管應依相關規定覈實審核差旅費之報支,如發現有浮報、冒領
之情事,除追繳已發給之費用外,並依相關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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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北市議會及新北市烏來區,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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