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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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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區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
    績效,以提昇行政效能,減少爭訟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府派員實地辦理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
    效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並於考核前函知區公所。
    前項績效考核對象不包括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及平溪區公所。
3  
三、績效考核項目,依附表一規定。
    考核中發現區公所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改進外,應將考核情形詳載
    於考核評分表(附表一)。考核結束後填具考核結果彙整表(附表二
    ),並函請區公所改進。
    區公所接獲考核結果後,應填具考核改進回報表(附表三)並函復改
    善情形。
4  
四、全年績效考核依附表一規定分項計分後,並就各單項所得分數合計為
    總分,總分乘以加權權重即為考核成績。
    前項加權權重依各區租約件數分為四級(附表四)。租約件數計算之
    基準日,以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
5  
五、全年考核成績分為下列等第: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甲等: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四)乙等:未達七十五分。
    全年考核成績(當年度各項考核成績加總)為特優者,得對區公所業
    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並由本府公開表
    揚之。
    全年考核成績為優等者,得對區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一次
    。
    全年考核成績為乙等者,本府加強輔導並得予以複評。複評結果仍未
    改善者,得對區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