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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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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國民中學、國民中小學國中部及高級中學
國中部(以下簡稱國民中學)新生入學應依據劃定學區予以列冊分發
,其入學資格如下:
(一)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或因故未升學之歷屆畢業生,年齡未滿十五歲
者(以入學之學年度九月一日為準)。
(二)設籍本市,並有居住事實之學生,且與其設籍本市之父或母或直系
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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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學生之免強迫入學及調整入學年齡與修業年限,依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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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應於五月十日前,依學區劃分繕造二份應屆
畢業生升入各國民中學名冊(含電子檔),一份送至國民中學,一
份存校備查,其戶籍規定係以造冊時為準,國民中學應詳為審查,
學生所繳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保存二年備查。如係
當年戶籍異動者,得加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它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國民中學應於五月三十日前複審各國民小學送達之新生名冊,如發
現因國民小學造冊或其他錯誤而分發者,或非該校學區內之學生,
不得給予辦理入學,並應請其至應就讀之學校報到。
(三)國民中學依審核完成之新生名冊,填發入學通知書,該入學通知書
應註明新生之國民小學班別,於國民小學畢業典禮前分送至各國民
小學轉發之,以憑持向應就讀之國民中學辦理報到手續。
(四)設籍本市而在外縣市就讀之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因故未造送入學
名冊至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者,或因戶籍異動而不能就讀原分發國
民中學者,可逕向該學區之國民中學辦理報到。報到時,應攜帶戶
口名簿、國民小學畢業證書、家長或監護人印章及第一款各目所列
之任一證明文件。
(五)因故未升學之歷屆畢業生,如設籍本市且年齡未滿十五歲者,得於
開學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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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民中學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為額滿學校時,
其新生分發入學辦理方式如下:
(一)新生應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並
持有第四點第一款各目所列之任一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新生,並有居住事實者,且非寄居身分,依下列順
序,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1、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學籍滿二年之國小畢業生,且其兄弟姊
妹就讀該校者。
2、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學籍設籍先後順序;若
學籍設籍順序相同者,則依戶籍設籍先後順序決定之。
3、非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戶籍設籍先後順序。
(三)依前款規定分發至額滿後,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其志願,由學
校填具轉介單,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並依本局核定之原額滿
學校改分發順序進行分發。改分發學校除經本局核定額滿外,不得
拒收學生,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四)額滿學校依規定辦理分發報到後,學校仍有缺額時,應在七月三十
一日前,依候補名冊依序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候補名冊依第
二款之規定排序。
前項各款規定,應於新生入學通知單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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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本局每學年度訂定之基準為原則。
額滿學校之核定,以本局每學年公告之額滿基準為依據,報請本局核
定為新生分發或各年級額滿學校。但鄰近學校於同學年度均經本局核
定為額滿學校者,必要時該額滿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逾當學年度額滿
學校班級人數基準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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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額滿學校之推估,由各國民中學依據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於五月十日前
函送各學區國民中學之應屆畢業生升入各國民中學名冊,再以該校近
三年平均報到率預估新生人數為原則,每班預估人數達本局公告之額
滿學校基準時,得報本局核定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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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入學:
(一)經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以安置戶籍學區內之適當國民中學為原則。若學區內無適當場所
提供時,得不受戶籍學區之限制,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並於五月三
十一日前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作業,將安置名冊送交國民中
學,列入各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二)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個案,本局安置以實際居住
地學區之適當國民中學就讀,不受戶籍學區限制。安置時,除保護
性個案外,其餘應避免安置於本市額滿學校。
(三)各國民中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
或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中學。但其父或母或監護人為教
師者,除員額編制限制外,應迴避任教其子女或被監護人就讀之班
級。
(四)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
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生,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中學就讀。但於
額滿學校報到日以後申請者,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其餘持
有外國護照及居留證之學生入學,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與本市
新生分發及入學方式辦理。
(五)非設籍本市原住民學生,得檢具與其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
實際居住本市之證明文件,或其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之受
僱地證明文件等,向居住地或僱用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申請分發
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六)戶籍暫寄本市戶政事務所個案且確有居住事實者,申請入學居住所
在地之國民中學,各校應以居住事實准其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
限。
(七)因本市都市更新計畫致原住居所拆遷移之學生,得檢具戶口名簿、
原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向原住居所學區之學校申請,經審查符合即分
發入學,並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列冊函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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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賦優異、體育班、及藝術才能班(美術、音樂及舞蹈)等學生均依
下列相關規定入學,其入學不受本要點限制:
(一)資賦優異學生依據本市國民中學學術性向(數理及語文)資賦優異
學生鑑定及安置實施計畫辦理。
(二)體育班學生依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辦理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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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術、音樂、舞蹈等藝術才能學生依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
設立標準規定辦理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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