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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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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補充規定適用於新北市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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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之教師員額,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學生總學
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規定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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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小學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下:
(一)學校規模在六十班以下者,主任二節、組長八節、導師十六節、科
任二十節。
(二)學校規模在六十一班至九十班者,主任一節、組長六節、導師十六
節、科任二十節。
(三)學校規模在九十一班以上者,主任一節、組長四節、導師十六節、
科任二十節。
(四)特殊教育教師十九節,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導師二人,每週基
本授課節數為十八節。
前項所稱學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分散式資優班、巡迴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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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兼任午餐教師、導師兼任組長,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照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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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由學校視實際情況在可彈性運
用節數範圍內,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後,得酌予減授每週授課
節數。
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其減授課節數後之授課節數,
均視為該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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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特殊教育班教師因兼任行政職務而減授之授課節數,學校應以代理教
師或兼代課方式對等補足,不得減少該特殊教育班每週上課總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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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
。
教師兼課或超時授課,每週不超過六節,代課每週不超過五節,兼課
或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每週不超過九節為原則;兼任及代課節數包括
進修部者,併計以不超過十二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得分割或特殊情形
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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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九、導師除基本授課節數外,各項課務工作依照學校發展需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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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國民小學主任不得兼任導師;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
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要,報經本局核備由導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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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補充規定之導師授課節數不含導師時間。
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未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其溢領鐘點費外
,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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