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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國
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轉學事宜,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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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學生因家庭戶口遷移,持有戶口證明文件並有居住事實者,始得
申請轉學。但申請轉入全市自由學區學校,或就讀本市自由學區學校
申請轉學回原學區學校,不在此限。
各國民中學不得強制學生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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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辦理轉學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家長或監護人以辦妥遷徙之持有戶籍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轉
出,並於三日內持轉學證明書向轉入學校申請辦理轉入。
(二)受理申請轉入學校,依申請轉入學生之戶籍資料,確認學區無誤准
予辦理轉入,並以回報單通知原就讀學校。
(三)原就讀學校接獲通知且審查回函資料無誤後,逕將學生學籍等相關
資料以掛號信件寄送轉入學校查收,不得經由家長轉送。
學生未完成轉學手續者,視為原就讀學校學生,原就讀學校負有追蹤
輔導之責,並應避免學生產生中輟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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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下列規定安置及轉介轉學之學生,得免遷戶籍辦理轉學:
(一)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二)為照顧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本局申請
,經核定就讀同一學校。
(三)因就讀額滿學校,由額滿學校改分發之學生。
(四)屬同一戶籍學生因學區重新劃分致兄弟姊妹分屬不同學校就讀者,
得申請隨其兄弟姊妹轉入未額滿之同一學校就讀。
(五)屬同一戶籍學生,因學區重新劃分或因該區屬額滿學校致兄弟姊妹
分屬不同學校就讀,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優先申請隨其兄弟姊妹轉
入額滿之同一學校就讀,但學校轉入人數有競額時依設籍時間先後
順序遞補轉入:
1、弟妹出生時與兄姊設籍同戶籍,或兄弟姊妹同時遷入同戶籍。
2、額滿學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學籍滿二年之國小畢業生。
(六)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不住在學區內者,得申請轉入其現職
服務學校就讀。
(八)因本市都市更新計畫致原住居所拆遷之學生,得檢具戶口名簿、原
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向原住居所學區之學校申請,經審查符合免辦理
轉學,並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列冊函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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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國民中學經本局核定為額滿學校,該年級為額滿時,其學生轉學依
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辦理轉出,準用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學期中不受理學生轉入,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主動協助改分發至
鄰近未額滿學校就讀,並填發額滿學校轉介單交予家長,持往改分
發學校報到,改分發學校除已經本局核定額滿之外,不得拒收學生
。
(三)轉學或異動缺額應俟寒暑假期間再受理學生轉入申請。學校應於每
學期開學前一星期內辦理轉入作業;各校應公告各年級缺額及作業
時間於校內及學校網頁,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四)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且非寄居身分,並與其父母、直系血親尊
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之學生,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依其
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他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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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戶籍暫寄本市各戶政事務所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居住所在地之國民中
學,各校應以居住事實准其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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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國學生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可檢具
申請書、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外國學校畢業或肄業證明書
及該學程之全部成績單等文件,逕向住所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就讀,
經核准註冊入學後,列冊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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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港澳居民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並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
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申請分發入學,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
法,檢具相關表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核轉,由本局視實際情形核定
分發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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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僑生回國就讀國民中學,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在臺已具有
合法居留身分或取得期限六十日以上停留許可,得於回國之次日起九
十日內,檢具相關證件,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由本局視實際情
形核定分發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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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隨大陸人民入境之學生,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
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檢具申請書、居留證(或依親證)影本及經相
關單位(大陸地區公證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
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學歷證件或成績證明文件,
向本局申請入學,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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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赴大陸或國外就學之學生,應辦理轉出。
學生回國後,依規定檢附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
學區之學校申請編入適當年級就讀,如該校該年級額滿,則比照額
滿學校轉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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