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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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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小學)新生入
學應依劃定學區予以列冊分發,其入學資格如下: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以下簡稱學童)
。
(二)設籍本市,並有居住事實之學童。
未申報戶籍之學童,國民小學得依其出生證明、居住地址或其他證明
資料,函請區公所及戶政事務所協助其補辦學籍及戶籍登記,辦理入
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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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學生之免強迫入學及調整入學年齡與修業年限,依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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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小學新生分發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入學之學童,其電腦資料轉檔及戶政事務所造冊,均以當年度三
月二十日為基準日。
(二)各區公所於五月十日前寄發新生入學通知單。
(三)新生應於公告之新生報到日至國民小學辦理報到。
前項基準日至新生報到日期間,學童戶籍有異動時,由戶政事務所定
期提供資料予區公所辦理分發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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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童於新生報到日,應持入學通知單及設籍之戶口名簿至分發之國民
小學報到;未收到入學通知單者應持設籍之戶口名簿至所屬學區之國
民小學,並由國民小學直接核對資料受理報到,或於新生報到日後遷
入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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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運用教育資源及保障學生
學習品質,得公告指定郊區或學區人口外移之學校為大學區制學校,
不受原劃定學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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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本局每學年度訂定之基準為原則。
額滿學校之核定,以本局每學年公告之額滿基準為依據,報請本局核
定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但鄰近學校於同學年度均經核定公告為額滿
學校者,必要時該額滿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逾當學年度額滿學校班級
人數基準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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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額滿學校之推估,依本局公告之基準日由戶政事務所提供設籍學童人
數,學校以平均報到率預估學童人數,每班預估人數達本局公告之額
滿學校基準時,得報本局核定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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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民小學經本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新生分發入學辦理方式如
下:
(一)學童應與其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
內,且非寄居身分,並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他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學童,依其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但符合前款及
下列要件者,得優先申請隨其兄弟姊妹就讀:
1、兄弟姊妹就讀額滿學校一至五年級。
2、與其兄弟姊妹屬同一戶籍,且弟妹出生時與兄姊設籍同戶籍或與
兄弟姊妹同時遷入同戶籍。
3、戶籍設籍基準日為三月二十日,且額滿學校學區設籍滿二年。
(三)依前款規定分發至額滿後,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依其志願,由學
校填具轉介單,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改分發學校除經本局核
定額滿外,不得拒收學生,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四)學童未於新生報到日報到,經學校以掛號信件通知後,至遲應於六
月一日前完成報到。逾期視同棄權,由學校逕行辦理改分發;缺額
則由學校依候補名冊順序遞補。
(五)額滿學校依規定辦理分發報到後,學校仍有缺額時,應在七月三十
一日前,依候補名冊依序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候補名冊依第
二款規定排序。但自分發報到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如戶籍遷出
學區者,由區公所通知學校於新生分發名冊予以剔除。
前項各款規定,應於新生入學通知單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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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入學: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以安
置戶籍學區內之適當國民小學為原則。若學區內無適當場所提供時
,得不受戶籍學區之限制,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並於五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作業,將安置名冊送交國民小學,列
入各國民小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二)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本局安置以實際
居住地學區之適當國民小學就讀,不受戶籍學區限制。分發時,除
保護性個案外,其餘應避免本市額滿學校。
(三)各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
、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小學。
(四)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
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童,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小學就讀。但於
額滿學校報到日以後申請者,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其餘持
有外國護照及居留證之學童入學,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與本市
新生分發及入學方式辦理。
(五)父、母或監護人之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非設
籍本市原住民學童,得檢具實際居住於某一地址之證明或僱用證明
等,向各區公所申請分發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六)本市都市更新計畫致原住居所拆遷之學生,得檢具戶口名簿、居住
事實證明文件向原住居所學區之學校申請,經審查符合即分發入學
,並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列冊函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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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戶籍暫寄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個案,確有居住事實者,申請入學居住
所在地之國民小學,各校應以居住事實准其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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