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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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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照顧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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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優待對象為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
    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高中職
    及國民中小學者。
    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
    機關、學校編制員額內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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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優待條件、內容、項目依附表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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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優待標準,依本市當學年度核定收取學生費用收費標準及附表
    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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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費請領規定:
(一)除制服費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外(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者,制服費
      減半),其他學雜費、書籍費、主食費、副食費按各學期請領。
(二)除學雜費不分全、半公費一律全額補助外(限有繳交學雜費者),
      其他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半公費者應比照全公費減半申請。
(三)第一學期新申請公費者,請領公費月數從九月至翌年一月止,共計
      五個月。業經本府核准在案者,請領公費月數從七月至翌年一月,
      共計七個月;第二學期從二月至六月止,共計五個月。
(四)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費者,需檢附聯合勤務總部留守業務署未領
      眷補證明者始可核發。
(五)申請副食費,全公費者每月為二千八百元,半公費者每個月為一千
      四百元。
(六)全公費軍人遺族主食費每月以六百五十三元計算;半公費軍人遺族
      主食費每月以三百二十六元計算;全公費公教遺族主食費每月以三
      百零一元計算;半公費公教遺族不予核發主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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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費請領手續:
(一)申請時間:
     1、第一學期於九月份辦理。
     2、第二學期於三月份辦理。
(二)檢送表件及證件:
     1、新申請者:
     (1)申請書乙份。(如附件一)
     (2)優待名冊乙份。(如附件二)
     (3)印領清冊乙式二份。(如附件三)
     (4)戶口名簿影本。
     (5)下列有效證件影本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年撫卹金證
          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6)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
          明書。
     (7)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費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
          務署出具未領眷補證明。
     2、業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在案者:
     (1)優待名冊乙份。(同附件二)
     (2)印領清冊乙式二份。(同附件三)
    各級學校利用註冊時機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
    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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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費請領應行注意事項:
(一)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
      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二)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一經核准,其減免及補助各費用,發至該生在
      同一學校畢業為止,不必每年再行檢證申請。
(三)報本府審核之證件,一律使用影本,惟學校應將原本仔細查驗後,
      於影本上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戳章,並加蓋查驗人職名章,以
      昭負責。
(四)軍公教遺族子女經核定公費後,因故輟學離校,已發之制服費、書
      籍費不予回收,主食費、副食費發至該生離校當月止。
(五)學生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
      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
(六)每學期公費一律由學校轉發。學雜費、書籍費、制服費應於收到本
      府核撥公費後三日內轉發給學生,主食費、副食費應按月於月初時
      發給。
(七)公營事業機關人員遺族不適用本就學優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