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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各級學校辦理班級及班群校外教學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公發布)
1  
一、新北市政府為促進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班級及班群校外教學(以下簡稱校外教學)之實施,鼓勵教師整合
    文化、藝術、鄉土、生態等資源,轉化為教育現場教材,以擴充學生
    知識領域,提高教學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校外教學係教師配合課程教學之需要,內容以學生學習為核心概念,
    辦理活動前應向學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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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校外教學流於玩樂性質之活動,實施內容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結合本市藝術與人文教育之學習路線,納入學校校外教學探索課程
      。
(二)推動學校與社教場館策略聯盟,鼓勵學生認識及運用場館資源。
(三)配合社區有教室方案課程,進行社區踏查活動。
(四)參加校際文化交流活動,分享與觀摩學習他校特色。
4  
四、教師應考量學生體能、節令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公共安全、
    場館規模及教學資源等妥適規劃校外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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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校外教學前,教師應取得家長同意(如附件一)並告知家長活動
    內容,學生如因故未能參加,學校應妥適安排,並不得拒絕家長送學
    生到校。
6  
六、學校行政處室應依班級及班群校外教學申請及工作分工表支援教師辦
    理校外教學相關行政事宜,並指派職工人員辦理會簽工作(如附件二
    )。
7  
七、教師及家長代表應於校外教學行前實施學童安全教育,另是否實施行
    前勘查活動,得視活動目的地、路線及安全狀況自行評估辦理。
8  
八、各校應依據本要點,訂定學校校外教學實施計畫,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