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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用書免費借用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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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主管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
    簡稱學校)有需要之學生免費借用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用書,發揮其
    使用最大效益,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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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用書(以下簡稱教科用書),係指依
    教育部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所編輯及審定綜合活動、
    健康與體育及藝術學習領域之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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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科用書之保管機關為學校,借用對象為學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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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於學期初,將提供免費借用之教科用書分發至學校後,學校須擇
    定專人辦理教科用書之借用、清點及保管等工作,並得依實際需要自
    行訂定相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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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供學生借用之教科用書,以存放於圖書室、專科教室或班群輪流
    借用為原則。教科用書之存放應分年級、領域放置,並應注意便於管
    理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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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應輔導學生妥善使用及保存教科用書之方法,並在提供免費借用
    之教科用書上加貼或加印警語,提醒學生應愛惜使用,如有污損或遺
    失,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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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教師於教學時,如有配合教科用書內容進行實務操作或書寫之需
    要,應研編學習單或要求學生另行準備練習紙本,以完成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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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提供學生免費借用之教科用書,如於新學年度不再適用時,仍應
    存放於校內供相關教師教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