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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主管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
簡稱學校)有需要之學生免費借用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用書,發揮其
使用最大效益,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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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用書(以下簡稱教科用書),係指依
教育部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所編輯及審定綜合活動、
健康與體育及藝術學習領域之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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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科用書之保管機關為學校,借用對象為學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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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於學期初,將提供免費借用之教科用書分發至學校後,學校須擇
定專人辦理教科用書之借用、清點及保管等工作,並得依實際需要自
行訂定相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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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供學生借用之教科用書,以存放於圖書室、專科教室或班群輪流
借用為原則。教科用書之存放應分年級、領域放置,並應注意便於管
理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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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應輔導學生妥善使用及保存教科用書之方法,並在提供免費借用
之教科用書上加貼或加印警語,提醒學生應愛惜使用,如有污損或遺
失,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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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教師於教學時,如有配合教科用書內容進行實務操作或書寫之需
要,應研編學習單或要求學生另行準備練習紙本,以完成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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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提供學生免費借用之教科用書,如於新學年度不再適用時,仍應
存放於校內供相關教師教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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