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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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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
    條規定,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
    稱學校)超額教師輔導介聘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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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學校自然減班、停辦、解散或改制為他校分班、他校校區,扣除退
      休、辭職、資遣、遷調及其他異動人員,仍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教
      師。
(二)學校學區內因遷校、新設校或其他學區調整,學生自然移撥,致超
      出法定編制員額之教師,原校教師依移撥班級數計算編制員額後隨
      同移撥。
    本要點所稱自願超額教師,指自願接受介聘者;非自願超額教師,指
    非自願接受介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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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於轉型當年度之超額教師,視為非自願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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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額教師介聘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超額教師計算、認定方式如下:
     1、計算方式:現有編制內正式教師人數減次一學年度預估法定編制
        教師員額減各項離職員額等於超額教師人數。
     2、各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國民中學附設幼兒園及高級中學附設幼
        兒園、市立幼兒園應依前目規定計算確認教師總額是否超額,如
        有超額,則計算超額人數。
     3、各國民小學應依第一目規定計算確認教師總額是否超額,如有超
        額,則依一般科、特教科、專任輔導教師及英語科四科分別計算
        超額人數。如有英語師資不足情形,其於該學年度授課節數超過
        二分之一之英語教師,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並於次一學年度擔
        任英語教師(應需於次一學年度授課節數超過二分之一)。教師
        同時具備二科資格者,學校得擇一科別提報,各科別教師依其資
        格,調入相關缺額學校。
     4、各國民中學應依第一目規定計算確認教師總額是否超額,如有超
        額,則分科計算超額人數,於某一科目出現缺額時,除特教科與
        專任輔導教師依其法令規定外,以該校初聘科目為主,第二專長
        為輔,各校據以調整後,再搭配總超額數計算各科超額教師人數
        。
     5、學校現任教師兼主任(含代理主任、園長、園主任、偏遠地區學
        校商借主任)、國中(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現任教師兼生活
        教育或生活輔導組長,除自願者外,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以協
        助校內行政延續。
     6、經本市特教班區域平衡調整減班超額教師,則優先調入有特教教
        師缺額學校。
     7、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其年資應重新計算。
(二)超額教師申報,依下列規定:
     1、學校應依優先順序,填具輔導介聘名冊,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後,提報介聘承辦學校彙整。
     2、介聘名冊及其相關事宜,學校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推拖或避不出面處理,倘因當事人疏失影響其權益時
        ,不得提出申復。學校依本法、本要點及相關規定介聘教師至他
        校時,如當事人不願接受介聘他校,且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
        當工作可調任者,於報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後予以資遣。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英語教師除需授課節數超過二分之一外,亦需
    具有以下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通過教育部八十八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二)達到 CEFR 架構之 B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者。
(三)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
      未分組外語文系,經畢業大學開具主修英文證明者)、畢業於英文
      (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
      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英語二十學分班者。
(四)經本市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含八學分、十二學分、二十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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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優先順序,依下列規定:
(一)如自願超額人數超過超額人數時,學校應依下列原則依序列冊輔導
      介聘:
     1、於該校服務年資深淺,以資深者優先。
     2、年資相同者以年長者優先。
     3、符合第二點第二款須移撥之教師,如為自願超額者,得另選填其
        他志願學校,並不受隨同移撥之限制。
(二)無教師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應依下列順序輔導介聘:
     1、該校服務正式合格教師連續年資淺者為優先。
     2、該校服務正式合格教師連續年資或資格相同者,以在該校兼任主
        任、園長、組長、副組長、導師合計年資較少者優先。
     3、該校兼任主任、園長、組長、副組長、導師合計年資相同時,以
        任教總年資(含私校任教時具合格教師證年資,但代理代課年資
        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資淺者為優先。
     4、任教總年資相同時,以年齡較輕者優先。
     5、前四目條件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第二款各目之年資計入本校報到後入伍年資及育嬰假留職停薪期
    間年資,不計入其他各項留職停薪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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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依下列規定: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超額教師輔導介聘應優先辦理,以確保教師
      工作權。
(二)學校應將缺額全數提供本府辦理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際開列缺額
      ,以本府核定為准;另新設校教師缺額應優先提供原學區超額學校
      教師移撥用。
(三)超額教師依自己意願,選填志願接受輔導介聘。若有二人以上同時
      選填同校同一科目時,依下列規定決定其介聘優先順序:
     1、初聘科目優先,本科系者(含教育系所修輔系)次之,第二專長
        者再次之。
     2、以服務本校正式合格連續年資深者優先。
     3、服務本校正式合格連續年資相同時,以任教總年資深者為優先。
     4、任教總年資相同時,以志願較前者優先。
     5、前四目規定條件相同時,以年長者優先。
(四)超額教師經輔導介聘後,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確能證明該教師具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不適任之事實外,應予接受,並由校長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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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額教師應注意事項:
(一)調出超額教師若本科系已選完,則調整以第二專長選填學校,至新
      校後需任教第二專長科目。
(二)經介聘至他校後,如非自願之超額教師,得保留原校服務年資。自
      願移撥至原學區新設校教師亦可保留原校服務年資。
(三)於開學前如原校同登記類科出缺,經調入學校校長同意,非自願超
      額教師得回原校服務,原校不得拒絕。
(四)自願超額教師,一經超額分發後,當年度均不得再申請市內、外介
      聘。
(五)非自願超額教師得視實際需求針對市內、外介聘擇一申請,並以分
      發報到後之學校為申請學校,申請時所需相關資料應由原服務學校
      審查後經超額分發報到學校確認並代為申請,如超額分發報到學校
      未參加市內、外介聘作業,該校仍需代為申請,並改列為參加介聘
      學校,除申請教師所占之缺額外,不另提撥缺額供介聘作業運用(
      此僅供該師申請,該校教師仍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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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超額學校:
     1、不得為達成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目的,而違反本要點規定,強迫教
        師非自願介聘。
     2、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缺額,在完成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後,於開學
        前若因臨時事故或教師臨時辭職等不可預測之因素而有缺額時,
        應優先接受本校調出之非自願(除移撥教師外)超額教師回校任
        職。
     3、因非自願超額於近二年內已有超額調動情形者、公假一年以上或
        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留職停薪教師,不
        列入超額員額內核計,惟若即將屆滿復職並於新學年之始(八月
        一日)即可復職者,列入超額員額內處理。
     4、超額學校,除依第三點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之學校外,當年度不得
        再辦理合格教師甄選。
(二)超額學校如開學前出缺,需徵求非自願(除移撥教師外)超額教師
      返校服務意願,並依原超額列冊順序之反順位接受回原校服務,若
      超額教師不願返回原校服務,需簽訂切結書,並取消保留年資。
(三)因執行輔導團職務而免兼導師之教育部專任輔導團員及本市國民教
      育輔導團員、幼兒教育輔導團員,其擔任輔導團員年資視同導師年
      資。
(四)幼兒園裁併或國民中小學改制為他校分班、他校校區者,應配合政
      策規劃,以超額方式辦理,視為非自願超額教師,不視同原服務學
      校出缺,亦不得回任改制後之分班或校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