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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所屬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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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新北市立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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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
      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 
     1、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一點七人為原則(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另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教師授課時數增減教師總員額,以求各校教
        師授課時數之均衡(八十班以上學校每校減一人;普通班七班以
        下學校,尾數無條件進位)。
     2、特殊教育班(含各類身心障礙教育班及資賦優異教育班)、藝才
        班,每班二人。
     3、專任輔導教師:依學生輔導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4、幼兒園:另依幼兒教育相關規定辦理。
(五)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
      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八)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
      定辦理。
(九)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
      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
      定之教師或職員兼任。
    新設校置教師二人,兼任總務主任與教務主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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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教師員額設置原則:
(一)各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之標準,係依新北市立國民小學組織規程
      之規定辦理,其班級數之計算依實際班級數四捨五入計算:
     1、十二班以下者:得置教師兼教導、總務、輔導主任,教師兼教務
        、訓育組長各一人。
     2、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得置教師兼教務、學生事務、總務、輔導
        主任,教師兼教學、註冊、訓育、體育、衛生、事務、出納、資
        訊組長各一人。
     3、二十五班以上者:得置教師兼教務、學生事務、總務、輔導主任
        ,教師兼教學、註冊、設備、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事
        務、文書、出納、輔導、資料、資訊組長各一人。
(二)二十五班以上學校得由十三組中調整一組為專司弱勢學生補救教學
      之學習照顧組。
(三)設有分校四班以上之學校另置分校主任一人。
(四)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設教師兼特教組長一人。
(五)設有圖書館之學校,應設組長或幹事,二十五班以上之學校得設圖
      書館主任一人,由具圖書資訊專業之教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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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得加置教師員額之原則: 
(一)協助辦理本市各項教育工作及業務:如市務、九大行政區區務及調
      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教育研究發展中心、
      永續環境教育中心及特殊教育中心之教師。
(二)協助推廣各項教育業務之中心學校:如九年一貫課程教學中心學校
      、國小體育促進會學校、成人教育中心學校、英語教學中心學校、
      幼教輔導中心學校、幼兒教育資源中心學校、幼教資訊及研習中心
      學校、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學校、特教分區資源中心學校及學前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學校。
(三)辦理營養午餐之學校置午餐教師(又稱午餐秘書)一人(核定設置
      「營養師」學校,不另加置午餐教師),午餐教師之聘任,以具有
      營養學等相關知能者優先。
(四)辦理本市英速魔法學院專案計畫,為順利推動各項業務,於各校區
      增置一名員額。
(五)額滿學校以學年度起算之在籍學生數為基準,計算學生數後,依本
      市每學年度普通編班基準為設算基準。
(六)全校班級數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七)各校為參與實驗研究或專案性質時,得報本府核准後增置之。 
    各校有加置教師員額者,應以聘任代理代課教師為原則。
    前項各校得加置教師之員額數以本府核定之當年度員額編制表為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