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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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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及激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所屬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
    原住民學生努力向上及發展特殊才藝,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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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本要點之學業優秀獎學金或特殊才藝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之資格如下:
(一)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之國中、國小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
(三)非國中、國小一年級新生。
(四)當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者。
    學業優秀獎學金及特殊才藝獎學金僅能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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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二次,自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函知各校
    之申請日起十五日內,由學校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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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業優秀獎學金:依九年一貫各學習領域,以百分等第計分法採計前
    一學期成績,錄取人數為各校當學期獎學金總名額之百分之七十,其
    申請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國中:學習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下同)五千
      元整。學習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二)國小:學習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發給三千元整。學習成績
      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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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才藝獎學金之錄取人數為各校當學期獎學金總名額之百分之三十
    ,採四捨五入,其申請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申請前一學期,國中、小學生個人各項才藝比賽成績優異,或其母
      語、原住民傳統藝能比賽成績優異,經提出相關比賽成績證明文件
      ,依各校各項比賽加總總積分高低排序列冊錄取,其積分計算方式
      如附表。
(二)發給金額同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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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國中:全校原住民學生人數每七人,得發給一名,以其總人數除以
      七人,剩餘數未滿七人仍以七人計算;分校分班比照辦理。但全校
      原住民學生總人數未滿七人者,得發給一名。
(二)國小:全校原住民學生人數每十人,得發給一名,以其總人數除以
      十人,剩餘數未滿十人仍以十人計算;分校分班比照辦理。但全校
      原住民學生總人數未滿十人者,得發給一名。
(三)全校原住民學生均未達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標準之國中,得由該國
      中依核定名額擇優遴薦之。但學習成績總平均須六十分以上。
(四)全校原住民學生人數之計算時點,以當學期開學日為準。
    特殊才藝獎學金名額未滿時,得流用至學業優秀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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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獎學金之申請作業,由本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