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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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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辦理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課業
    輔導,以提升學生學習興趣,並增進學習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不包括高級中學附設之國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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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原則如下:
(一)學生自由參加,不得有強迫參加情事,並應取得學生家長同意書。
(二)實施編班,每班最高以四十五人為原則,並得採因材施教方式教學
      。
(三)學期中,應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式課程結束後實施一節,其結束時
      間不得逾十七時三十分。
(四)寒假期間,上課以四十節為原則;暑假期間,上課以一百二十節為
      原則。
(五)前二款所定之節,每節為五十分鐘。
(六)課程內容,由各校視教學及活動需要,妥為設計安排。
(七)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教材,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
      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八)各校得視學生需要,酌量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並不得另
      收教材或講義費。
(九)學生在校生活應按照各校常規管理,並應注意學生安全及陶冶品德
      與培養群性。
(十)學生請假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十一)各校規劃上課時程應預留補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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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技能輔導原則如下:
(一)學期中:
     1、週一至週五:於正式課程後實施,每日以增加一節為原則,必要
        時得增加至二節。
     2、週六、週日:每日以八節為限。
     3、開課總節數,每週不得超過二十節。
(二)寒暑假期間:
     1、於上午或下午時段實施,每日以八節為限,每週授課不得超過四
        十節。
     2、開課總節數,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期間不得超過一百
        二十節。
(三)技能操作材料費依職種需求酌收,採使用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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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辦理課業輔導之費用,其收支原則如下:
(一)所收費用,以每節新臺幣三十元為上限。
(二)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鐘點費及行政費:
     1、鐘點費按實際授課節數支給,每節最高支給新臺幣六百六十元,
        其支用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五;其低於百分之七十
        五者,剩餘款應發還學生。前開教師授課節數,不列入兼代課鐘
        點計算。
     2、行政費支用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支付項目包括課
        業輔導業務費、水電費、紙張講義印刷費、材料費、教學設備費
        、維修費、加班費、獎學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剩餘款得滾存作為
        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三)寒暑假期間,舉辦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得置生活輔導教師一人,
      以加強生活輔導;生活輔導費之支給,每班每週最高為新臺幣一千
      元。但已支領導師費者,不得重複支領生活輔導費。
(四)學校所收費用,應以核發鐘點費為優先,兼任行政業務之教師無授
      課事實者,不得支領鐘點費。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
      得用於行政費、實際參與工作人員之加班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開支
      。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境清寒或單親家庭生計困難者,各校得
      准其免繳或酌減費用。中途參加之學生,按參加之週次比例核實收
      費。
(六)收費應製給收據並納入各校保管款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存管,應本
      於取之學生,用之學生,與本案教學活動相關,專款專用之原則。
(七)鐘點費於辦理期間有調整者,仍依原收費支給,不得再向學生補收
      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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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應確實核算各項費用,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時,未核發部分之費
    用應退予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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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參加課業輔導後,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各校應依下列規定退
    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二)開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
      之一。
(四)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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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