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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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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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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所屬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
    下簡稱服務),其課程規劃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內容兼顧作業輔導
    、生活照顧及團康與體能活動或以學藝及各類藝能、育樂活動規劃,
    並得視活動之需要,以班級或育樂營隊方式編班排課活動。但不得實
    施超越學校教學進度之領域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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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後照顧服務班之師資,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
      理教保員。
(二)曾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
      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
      業訓練課程結訓。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或勞工
      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
      訓練課程結訓。
    前項課後照顧班人員及師資,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
    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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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辦理服務之時間如下:
(一)學期中:放學後到下午六時,得延長至下午七時。
(二)寒暑假:上午八時到下午六時。
    學校應自每學期開學日起辦理學期中課後照顧服務班。
    每星期六、星期日及寒暑假是否實施,以不影響學校教師進修、備課
    為原則,由學校自行決定。
    課後照顧之節數依照顧時間長短做合理安排,每節授課時間為四十分
    鐘,每節課之間應安排至少十分鐘之下課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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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由學校自行辦理時,學校應訂定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班別、
    時間、師資條件、收退費基準、活動內容、場地設施、安全照護及其
    他相關事項。
    前項學校自行辦理情形,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規劃,並辦理學
    生參與意願調查,相關資料留校備查。
    學校應妥善規劃安排場地,安置服務學生,如留校時間較長,應選擇
    利於學生安全管理之場所,以維護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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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得就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依政府採購法及
    相關規定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人
    )辦理。學校依前項規定委託辦理服務者,其方式如下:
(一)學校應訂定實施計畫,評選須知及契約書範本,並應公告周知;實
      施計畫應包含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
      間、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
(二)學校應組成評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遴選學者專家、學校
      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
(三)評選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資格條件、組織型態、過去經營成果、服
      務構想、具體服務計畫、師資素質、課程規劃、收費標準等事項綜
      合審查,公開評選。
(四)服務所收費用應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五)受委託人應受學校監督、管理,並接受學校所辦各項輔導、考核評
      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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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辦理服務時,應依下列計算基準為上限,向學生收取費用:
(一)學校自辦:
     1、學校上班時間,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六十元乘以
        每月或每學期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二十(人)等於每人每月或每
        學期應繳金額。
     2、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四百元乘以每月或每學期
        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二十(人)等於每人每月或每學期應繳金額
        。
     3、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實施,每位學生收費(二百六十
        元乘以上班時間每月或每學期總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二十(人)
        )加(四百元乘以下班時間每月或每學期總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
        二十(人))等於每人每月或每學期應繳金額。
(二)委託辦理,學校上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四百一十元乘
      以每月或每學期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二十(人)等於每人每月或每
      學期應繳金額。
    學校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方式辦理,並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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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依第六點第一項規定辦理委託服務時,學生繳交之費用,應由學
    校收取後,依合約規定支付受委託人;受委託人非經學校同意,不得
    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學校為因應學生按月繳費之需求,所代收費用中,需支付受委託人之
    費用得按月支給。
    受委託人如因非原委託契約約定事項,而另需使用學校設施,應依新
    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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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自行辦理服務之收費開支基準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核實支給;午餐、午間指導或整潔活動
      時間,學校安排教師照顧學生之合計時間達二十分鐘以上、未滿四
      十分鐘者,支應零點五節鐘點費,達四十分鐘以上者,支應一節鐘
      點費。
(二)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支給項目包括弱勢學生學費、水電費(占行
      政費百分之二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維修費、加班費及其他
      相關費用。學校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任務
      編組,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得
      按加班費支給標準,核實支給。
    學校所收費用,應以核發鐘點費為優先。如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
    後,未達百分之七十時,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
    開支。
    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由學校依第一項基準計算後收取,小數位無條
    件捨去取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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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開設之班級每班參加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五人,並以
    二十人為計算收費基準;未滿十五人時,得酌情提高收費,惟不得超
    過原收費的百分之二十,並應報本局備查。
    學生於放學後留校,學校得邀請家長會討論,由參加之學生付費聘請
    人員負責衛生保健、巡堂及安全維護等事宜,應將相關費用均攤後,
    併入收費基準中,以臨時人員方式加收辦理。
    進用臨時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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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委託辦理服務之收費開支基準,除準用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外,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
      原則,學校行政費(水電費為優先)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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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生參加服務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開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三分之二
        。
  (三)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應退還
        已繳費用三分之一。
  (四)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學校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應依上課天數比例辦理退費。
      第一項退費基準,如學習材料費已購置成品者,應扣除材料費後發
      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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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服務,除身心障
      礙學生專班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應酌予減
      少班級人數,每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二人為原則。
      其他經學校評估需扶助之情況特殊學生,學校得運用教育儲蓄戶協
      助補助學費或經報本局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惟學校情況特殊
      學生補助名額,依本局年度經費編列情形核定之。
      第一項及前項學生於本局受理申請日截止後加入者,其所需經費由
      行政費下支應。
      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學生二十人,本點第一及第二項減免費用,
      應自行負擔一人。
      學生參與政府補助之各項教學活動時,同一時間僅得擇一申請,不
      得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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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學校辦理之教師及行政人員其態度認真負責者,除依據相關規定給
      予獎勵外,本局得視辦理績效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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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定期訪視與考核,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駐區督學列入視導。
  (二)由本局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訪視小組,分區定期至各校瞭解實際
        辦理情形。
  (三)擇期召開全市性檢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