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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中、
    高職(以下簡稱高中職)、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
    學)及幼兒園教師之申訴案件,特設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2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一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三)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十四人。
    前項第四款之委員,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主管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  
三、本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者專家一人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擬定建議名單。
(二)主管機關代表二人:由本局督學或其他人員擔任。
(三)教師代表十四人:
     1、教師組織代表二名:由本市教師會推薦薦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男、
        女教師代表各一名。
     2、教育行政分區代表九名:由本市九大教育行政分區依下列選舉方
        式,選出得票數前三名為建議名單:
     (1)選舉人:本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均為選舉人。
     (2)推薦候選人:由本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校長與該校教師會
          共同簽署(請理事長蓋會章)推薦一人,並優先推薦具法律專
          長或曾獲特殊優良教師表揚等非兼任行政教師;無教師會之學
          校,逕由校長推薦。
     (3)公告候選人名單:候選人名單及其基本資料應於投票日三日前
          ,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4)選舉方式:由學校以直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
     3、法律專長教師代表二名:由本局就本市現職合格且具法律專業知
        識教師中,擬定建議名單。
     4、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代表一名:本市各私立高中職及國民中
        小學每校得推薦一人,並依第二目規定辦理選舉。
    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前項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教師代表如有兼行政職務或調任其他分區、或有符合
    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之情事,或在原校已進入不適任教師
    處理流程者,喪失其委員資格,其遞補方式如下:
(一)教師組織代表:由本市教師會推薦之。
(二)教育行政分區代表:該分區得票數前三名者為推薦名單。
(三)法律專長教師代表:由本局擬定遞補名單。
(四)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代表:得票數前三名者為推薦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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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局局長就本局現有人員指派之,
    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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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教師代表得每星期
    減授課時數四節。
6  
六、本會處理意見書及評議書之製作,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委員輪流擔
    任。但其他有意願撰寫處理意見書及評議決定書之委員,得經本會會
    議通過後擔任之。
    前項委員為教師代表得每星期減授課時數二節。
7  
七、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