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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校務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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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辦
    學成效、困境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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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以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為評鑑對象(不含高級
    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與國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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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為執行本項評鑑,得設國民中小學校務評鑑工作小組,辦理評鑑
    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得委託大學、政府機關、其他經核准立案之學
    術團體或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之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評
    鑑機構)辦理校務評鑑業務。
    受託評鑑機構應具備校務評鑑之專業客觀能力,足以進行評鑑項目設
    計與分析、評鑑程序與指標研擬及評鑑基準設定,且應具有足夠之評
    鑑領域專家學者與行政人員、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制度及健全之組織
    與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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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委員遴聘以學者專家及實務人員為原則,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
    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知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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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務評鑑之類別、向度及項目內容如下:
(一)校務評鑑:指對校長領導、行政管理、課程、教學與評量、教師專
      業發展、學生事務、學生輔導、校園營造與資源運用、績效與特色
      及董事會經營等向度所進行之評鑑。
(二)藝才班評鑑:指對行政管理與經費設備、師資研究與學生輔導及課
      程、教學與成果特色等向度所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會經營,適用於私立學校。
    校務評鑑應以學校為單位,每五年為週期,定期輪流辦理,評鑑內容
    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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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應以質量兼重方式,就各評鑑向度訂定評鑑指標,並於每週期評
    鑑開始六個月前公告。
    整體評鑑結果採取認可制,各向度分為榮譽通過、通過、待觀察及不
    通過四類型。
    各向度均獲榮譽通過或通過者,整體評鑑結果為認可;任一向度獲待
    觀察或不通過者,整體評鑑結果為延遲認可。
    本局應對受評學校予以追蹤輔導;受評鑑學校之評鑑結果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本局應依原評鑑類別及向度進行追蹤評鑑:
(一)任一向度列為待觀察,且經一年改善後,仍有疑義。
(二)任一向度列為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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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或受託評鑑機構於進行評鑑前,應辦理事項及程序如下:
(一)依各類評鑑訂定評鑑實施計畫,並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之。
(二)評鑑實施計畫公告後,應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實施計畫之實
      施作業,向受評鑑學校詳細說明。
(三)到校評鑑前,應辦理評鑑委員研習,說明評鑑實施計畫內容、評鑑
      報告撰寫及評鑑倫理規範。
(四)要求受評鑑學校應在評鑑委員到校評鑑前,先行辦理自我評鑑,並
      依時準備受評相關資料。
    前項第一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目的、對象、時間、向度
    、指標、基準、程序、實地評鑑小組、結果、應用、申復、追蹤評鑑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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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校務評鑑應以實地評鑑方式為原則,由評鑑委員前往受評鑑學校,以
    資料檢閱、校園參觀、訪談、綜合座談及其他適當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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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地評鑑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學校評鑑工作:
(一)本局或受託評鑑機構應於評鑑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並
      將評鑑報告書送達受評鑑之學校。
(二)受評鑑學校不服評鑑報告者,得於報告送達後十四日內,向本局或
      受託評鑑機構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者,本局或受託評鑑機構應修
      正評鑑報告;申復無理由者,維持評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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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評鑑學校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研議提出具體改進措施,並
    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其改進結果,應列為下一週期之重要評鑑項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