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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農會、漁會信用業務,加強農業
金融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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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考核機關為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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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考核時間,於農會、漁會年度決算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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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各受考核農會、漁會考核年度決算後淨值及存款總額二項加權計分
後排序,前十三家為甲組,後十三家為乙組。
本要點考核項目如附表,滿分為一百分。本局得就年度考核加減分事
項,就評定之總分外予以增減分數。但增減幅度以十分為限,總分逾
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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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應就考核項目另訂配分及評分基準,並依配分及評分標準訂定農
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考核成績調查評定表,函知農會、漁會。
前項考核項目之評分方式,由農會、漁會填具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陳
報本局,再由本局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後,評定考核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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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度考核成績,依下列規定列等:
(一)八十五分以上者,列優等。
(二)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列甲等。
(三)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列乙等。
(四)五十五分以上未滿六十五分者,列丙等。
(五)未滿五十五分者,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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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度考核成績甲組及乙組前三名公開表揚,評定列優等者,由本府頒
給獎狀。農會、漁會並得依下列標準及其人事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獎懲:
(一)列優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二次。
(二)列甲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一次。
(三)列乙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嘉獎二次。
(四)列丙等者,不予獎懲。
(五)列丁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過一次。
年度考核成績列丙等及丁等之農會、漁會,應於考核成績評定後一個
月內擬定信用業務營運計畫報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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