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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財政、穩定新北市市庫(以下簡
稱市庫)調度及支應各項建設發展之需要,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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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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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庫調借資金之專戶為未納入集中支付之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
各機關於銀行所設立之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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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庫調借專戶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隨時掌控可調度之專戶餘額(含定期存款),倘市庫資金有需要時
,優先向該專戶調度款項。
(二)由本局簽辦調借資金(除地政局土地開發基金專戶間之調借屬地政
局外),簽會各基金主管機關或各專戶主管機關,在不影響各專戶
計畫執行及運作下同意由市庫調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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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息方式如下:
(一)參考各專戶存儲於各銀行之存款利率,訂定調借利率並以固定單利
方式計息。
(二)由市庫動支債務付息科目,支付專戶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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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償還方式如下:
(一)於市庫有餘裕資金時辦理償還。
(二)於專戶計畫執行及業務運作需要資金時辦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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