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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里基層工作經費督導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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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執行里基層工作經費(以下簡稱
    本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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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經費施作標的為社區清潔、路燈照明、溝渠疏通、守望相助、公共
    服務及災害防救等六大項目及其各實施細目(如附表)。
    各里辦公處如有前項實施細目以外之需求,應視里民需求之公共性、
    公益性及必要性等,報經區公所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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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經費以里為單位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
    月、十月按季撥入以里辦公處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專戶;其提款時
    ,應蓋妥里長及區公所會計人員印鑑。
    前項人員印鑑應各自保管,不得存放於同處。
    本經費應於辦理完成(工)後依規定檢據核銷,其每月之賸餘款可累
    積使用;於年度結束時,結餘款及其孳息應依規定繳回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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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辦公處施作完成(工)後,應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送區公
    所依規定辦理核銷後,原始憑證由區公所會計人員保存備核,其保存
    年限依會計法規定辦理。區公所並應依里辦公處每月報表彙總累計表
    及各季執行情形表,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當月之二十日前
    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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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環境消毒或殺菌噴藥等工作,應由衛生、環境保護機關或領有病
    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之業者施作。
6  
六、本經費購置之財物,區公所應依規定列冊管理並列入移交,每年應定
    期盤點清查,並依財產管理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7  
七、各里辦公處應將本經費每月執行情形登載於收支備查簿,同時張貼於
    里辦公處門首或公布欄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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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區公所應隨時主動督導查核各里辦公處執行情形,本府民政局得不定
    期至區公所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