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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綜合規劃科:客家政策規劃、族群關係事務推動及公共事務推動等事
    項。
二  文教發展科:客家文化藝術規劃與推動、客家語言推展及文化資產保
    存等事項。 
三  園區管理科:客家文化園區教育推廣、研究、展示及行政營運管理等
    事項。
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
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9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秘書。
七  專員。
八  股長。
九  人事管理員。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