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北市各區公所為辦理調解委員聘任,應組成各區調解委員遴選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公開甄選。本會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 委員,由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區長就本機關主管人員、學者、專 家或地方上公正人士聘(派)兼之;其中學者、專家或地方公正人士 不得少於二人。 現任調解委員會主席及調解委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委員不得聘任為調解委員。 本會於新任調解委員就任,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區調解委員會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