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區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 績效,以提昇行政效能,減少爭訟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派員實地辦理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 效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並於考核前函知區公所。 前項績效考核對象不包括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及平溪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