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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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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民
    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所設之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以
    下簡稱資源班)實施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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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源班設置目的在與學校普通教育相關人員合作,依據身心障礙學生
    需求提供所需之特殊教育課程、輔導、訓練、支持服務及其他必要之
    合理調整等措施,協助其在普通班學習與生活適應,以促進融合教育
    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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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
    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規定,並綜整考量學生需求與資源分配等因素,
    增減資源班班級數或教師員額。
    前項之計算,以每年三月一日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所載之學校普
    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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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源班服務之學生如下:
(一)就讀普通班,且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就讀普通班,且經學校學生輔導機制轉介之校內嚴重學習或適應困
      難學生。
(三)就讀集中式特教班,且經評估學習需求後,須於資源班接受適性課
      程之集中式特教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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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源班編制之教師應為專任,並應具備該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
    育教師資格者擔任。
    資源班領域/科目課程,應優先由具備該領域教學專長之資源班專任
    教師授課為原則;並得依學生學習及教學需要,安排校內、外具領域
    /科目教學專長之教師授課。
    前項所稱領域/科目教學專長,指持有該領域/科目之教師證書、修
    習相關教學專業學分三學分以上,或接受教學工作坊、學習策略融入
    領域教學等研習達十二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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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源班課程開設規定如下:
(一)資源班應優先開設特殊需求領域/科目課程。
(二)各學習領域/科目課程,於評估學生在該學習領域/科目之學習功
      能與表現後,依下列方式規劃實施:
     1、學習功能輕微缺損之領域/科目:提供該學習領域/科目之原班
        課程調整或外加式課程。
     2、學習功能嚴重缺損之領域/科目:彈性調整該領域/科目之學習
        重點並採抽離式課程與教學。
(三)得結合特殊需求領域/科目及各學習領域/科目,與普通班教師進
      行跨領域協同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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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源班課程得安排於下列時段為之:
(一)利用晨間活動、午休等非領域學習時間實施;因排課需要致每節分
      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計算。
(二)使用原班領域/科目課程時間。
(三)於其他經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
      推會)審議通過免修、減修之領域/科目學習節數或彈性學習課程
      時間為之。
(四)經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書面同意後,於課後輔導時間實施
      ,節數計入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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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源班教師實施直接教學,應考量該領域/科目特性,以小組教學進
    行,並得採跨年級混齡方式為之。
    每名教師每節以服務三名至八名學生為原則;如為服務特定領域/科
    目學習功能嚴重缺損學生,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得採個別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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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排學生接受資源班課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排抽離式課程教學前,應於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評估以下事項
      後為之:
     1、學生參與原班該領域/科目課程情形。
     2、普通班課程調整執行情形。
     3、支持服務措施實施成效。
(二)訂定該領域/科目課程之學習目標、實施起訖時間與評量方式。
(三)定期評估學生學習成長情形,做為資源班課程安排之依據。
(四)如第五點第二款所定之學生有需求,以提供外加式課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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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資源班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
      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及下列規定辦理
      :
  (一)如跨教育階段授課,其教學節數以該教師每週總教學分鐘數除以
        編制所屬教育階段之每節分鐘數換算。
  (二)每學期教學開始、結束之時間比照普通班辦理;無法如期開課者
        ,最晚應於開學第二天正式上課。
  (三)為確認新入學學生抽離式課程需求,原預排之節數,至多得延後
        二週開課;前述期間教師應入班與普通班教師合作,並有紀錄可
        查。
  (四)如學生有嚴重情緒行為、低口語或無口語及其他特殊情形,得因
        應學生需求,轉換部分教學節數以執行行為功能介入方案或輔助
        溝通系統訓練,並應定期檢視方案成效及調整。
      依前項第四款情形轉換教學節數時,資源班教師需說明轉換節數必
      要性,並依方案或訓練之內容與目標,敘明節數轉換之服務項目、
      實施方式、時間規劃及成效評量方式等內容完成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經資源班工作會議討論,於學年度開始前提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
      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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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資源班教師應參與特殊教育相關教育訓練,每學年時數應達十八小
      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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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資源班專任教師應與校內外相關教師、人員或特教相關專業人員合
      作,執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學生輔導轉介、需求評估與鑑定安置工作。
  (二)規劃與執行特殊教育課程、教學與評量。
  (三)規劃與實施支持服務及相關服務措施。
  (四)與普通班教師合作執行融合教育宣導。
  (五)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工作。
  (六)其他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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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資源班導師除第十三點所列之專任教師工作職責外,另應協助承辦
      特殊教育業務人員規劃與推展資源班班級經營,其協助及推展事項
      如下:
  (一)規劃資源班年度工作。
  (二)協助學校輔導結合身心障礙學生發現機制之宣導與執行。
  (三)協調校內個案評估及鑑定安置工作。
  (四)彙整全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特殊需求。
  (五)規劃資源班排課。
  (六)申請支持服務與規劃服務運作。
  (七)規劃考試服務及評量調整措施。
  (八)管理教學空間、教學資源與班級經費運用。
  (九)規劃特教教師自主專業成長。
  (十)統整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課程規劃及領域課程計畫。
      資源班導師得結合校內相關會議召開資源班工作會議,研討有關資
      源班運作、課程教學、個案處理、學習成效以及與普通班教師合作
      等事項,並得邀請普通班教師及其他人員參與,落實前述事項執行
      與人力分工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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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生學習領域/科目之學習評量除依評量相關法規實施外,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於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需調整領
        域/科目之定期與平時評量及多元評量方式之占比。
  (二)接受資源班之外加式學習領域/科目課程時,其學習評量結果得
        納入該領域/科目之平時評量結果。
  (三)接受資源班之抽離式課程時,該學習領域/科目課程學習成果由
        授課教師評量,並與原班授課教師、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
        照顧者確認適性之學習評量內容與評量方式。
  (四)資源班教師應將學生資源班上課之學習領域/科目課程、彈性學
        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以書
        面通知普通班教師、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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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資源班以設於鄰近學校主要教學區為原則,並應符合可及性或無障
      礙之規範。
      學校應整體規劃資源班教學空間,有效配置教學、教材教具收納及
      辦公區域,保持互不干擾,並以共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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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學校輔導處(室)應定期督導資源班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
      執行與成果檢討,以及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
      提供所需之行政或專業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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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除依學校規模編列之基本辦公費外,學校應另依資源班班級數或教
      師編制數比例編列常年事務費及教材編輯費,並應專款專用。
      各項教學設備由學校就校內設備及經費設(購)置。確有困難者,
      得檢具詳細計畫送本局申請,由本局依實際需求及計畫內容審核通
      過後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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