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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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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民
    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身心障礙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
    )實施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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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源班應依下列順序,以就讀普通班而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為服務
    對象: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三)經校內學生輔導機制或補救教學後,仍有嚴重學習或適應困難之學
      生。
(四)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他校學生。
    資源班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同意後,得服
    務集中式特教班之學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生,應於一年內經鑑輔會鑑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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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源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服務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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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源班之教師員額,國民小學每班編制專任教師二人、國民中學每班
    編制專任教師三人,本局並得按學校服務學生人數、人次、服務績效
    及區域特教資源平衡等因素,依年度教師員額總數調整之。
    每名資源班教師以服務學生六人至十二人為原則;超過或未達每名教
    師服務人數上下限者,得增、減置教師員額。
    前項服務學生人數,以每年三月一日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所載之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學生人數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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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源班教師以專任為原則,並應遴選具該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特殊教
    育教師資格者擔任。其有兼任行政職務者,以特殊教育組(以下簡稱
    特教組)組長為限;兼任其他行政職務者,應提報本局核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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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源班各領域(學科)之教學,應優先由具備該領域(學科)教學專
    長之資源班教師或資源班兼任教學人員授課。資源班教師未具該領域
    (學科)教學專長者,每學年應接受該領域(學科)八小時以上之研
    習。
    前項所稱領域(學科)教學專長,指修習師資培育大學開設之領域(
    學科)教材教法或學科專業知能相關學分三學分以上,或修畢本局辦
    理之領域(學科)教學工作坊課程並持有研習證書。
    資源班教師應參與新北市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第四點所列單位辦理
    之特殊教育相關教育訓練及專業成長活動,每學年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以上,其中領域(學科)教學研習時數應達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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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源班專任教師之工作職責如下,並應與校內外相關教師或特教相關
    專業人員合作:
(一)參與學生篩選、轉介及學習評估之相關工作。
(二)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依計畫執行。
(三)規劃、準備及執行各項教學、輔導、教學評量及轉銜等工作。
(四)提供普通班教師或家長所需之諮詢。
(五)協助普通班教師進行課程、教學與評量之調整。
(六)記錄學生各項學習表現,建立並管理學生檔案。
(七)依教學需要參與教學研究或在職訓練。
(八)協助辦理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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