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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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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目標及職權如下:
(一)落實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以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
(二)充分掌握中途輟學學生動向,提高國民中小學就學率。
(三)提供落實國民中小學強迫入學作業之處理流程。
(四)具體規範國民中小學強迫入學工作之執行內容。
(五)定期評估強迫入學執行作業,有效提昇強迫入學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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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各機關組織分工及職掌如下:
(一)本府教育局:統籌策劃強迫入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之
      行政網絡,並協同相關單位共同依權責進行行政支援及督導相關執
      行作業事宜。
(二)本府民政局:規劃辦理強迫入學及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宣導工作,包
      含宮廟訪查及毒品辨識宣導與通報機制。
(三)本府警察局:訪查協尋中途輟學失蹤學生。
(四)本府社會局:規劃辦理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中途輟學學生之家
      訪、調查及協助復學、安置寄養及申請各項社會福利服務等事宜。
(五)本府衛生局(醫療院所):依中途輟學學生之個案需求,辦理診治
      事宜。
(六)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針對原住民中途輟學學生較多的學校與地區
      ,提供必要的經費及人力協助。
(七)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辦理強迫入學法令之宣導,並執行強迫
      入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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