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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十六、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完成日期之認定,應以使用執照所載核發日
      期為準;無使用執照者,以完工證明所載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及
      完工證明者,以申報設籍之興建完成日為準,如申報設籍之興建完
      成日逾五年核課期間,其折舊年數自房屋稅起課之年度計算。惟納
      稅義務人提供資料如足資佐證其實際興建完成日,得以該日期為準
      認定折舊年數。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且完成日期難以認定亦未申
      報者,以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
十七、新建、增建、改建房屋依第十六點認定之起課年度,適用該年度房
      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暨本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
      點評定房屋現值;房屋坐落地段等級,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各
      該年度之地段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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