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 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 許可證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