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以商業或公司經營特定行業,其設立登記、新增營業項目、遷址
或負責人變更登記、復業、歇業或解散登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審查
作業:
(一)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審核。
(二)同一門牌以登記特定行業一營業主體為限。
(三)會辦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審核第四、五點規定,必要時辦理現場勘
查,相關審查流程如附件一。
特定行業依前項規定進行審查,應檢附以下書件:
(一)商業登記申請辦法所定文件或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所定文件。
(二)負責人或代表人財力證明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出獄證明正本。但
申請歇業或解散者,免檢附之。
特定行業申請歇業或解散登記,除第一項規定以外,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審查作業:
(一)其登記地址有第四點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之情事者,應清空現場營
業設備,且不得有其他足以認定仍繼續營業之事實。
(二)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有第五點第一款所定之情事者,除已死亡,且無
遺產可供執行外,應繳清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