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公共工程餘土之處理,工程主辦機關應負責自行規劃、設置、核准
專用土資場,或由其承包商自行設置專用土資場,或要求其承包廠
商覓妥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於工地實際產出餘土前,將擬送往之合
法收容處理場所之地址及名稱報工程主辦機關備查後,據以核發餘
土流向證明文件,並於投標文件及工程契約書中載明環保項目,如
有違規棄置餘土者,應依契約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嚴格執行
追究責任與處分。
前項土資場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自行規劃設置,或由承包商自行設
置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負責審查核可,於報請
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依計畫施做使用,並通知本府主管建築機關;
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