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未於限期內申報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辦理。
各年地價稅以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 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