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 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