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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3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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