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