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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臺北大學特定區安置住宅配售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廢止)
四、本要點所稱之安置戶,係指改制前臺北縣三峽鎮公所於八十六年八月
    四日至八十六年九月四日止受理登記,並經該所審查符合資格者。
    前項安置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本府規定期間內申請承購、經
    本府審查核准及完納訂金者,為本要點所稱之承購戶:
(一)以本人名義申購。
(二)將承購權利轉讓由其配偶或二十歲以上直系親屬取得。
(三)安置戶死亡,由全體繼承人繼承或由全體繼承人同意將該承購資格
      指定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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