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滿十八歲之人禁止進入。 二、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前款限制規定。 三、營業場所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於營業期間全程使用;其錄影資料應至 少保存三個月,且保存期間不得任意修改或刪除。 四、現場不得瀏覽使用色情、賭博或其他涉及犯罪內容網站或軟體。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