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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府
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府相關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警察局:交通、治安之維護及未經許可營業且妨害交通攤販之取締。
二、消防局:消防安全之稽查。
三、衛生局:食品安全衛生之查驗。
四、環境保護局:環境污染及噪音之管制。
五、稅捐稽徵處:地方稅之課徵;國稅之課徵另由本處通報國稅局。
申請設攤地點如屬其他專責機關管理者,其許可、規劃及管理等事項,由
該專責機關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集合攤販申請營業許可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處提出:
一、申請書:應以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團體為申請人,並檢附載
    明全體攤販姓名、住址與業種之攤販名冊及自治組織章程等文件。
二、申請設攤範圍土地之使用同意書及現況圖。
三、營運計畫書:含設攤地點、設攤範圍、設攤數量、攤位面積、攤架設
    備、營業時段、營業項目、經營管理、環境清潔、交通維持、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場地、公共安全維護及自衛消防編組名單等。
四、中低、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應檢附中低、低收入戶及身
    心障礙者達攤販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應檢附緊鄰設攤路段該側百分之六十以上建
    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六、設攤路段所在地里長召開說明會之相關資料。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本辦法施行前既存之集合攤販申請營業
許可者,免附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書件;重新申請營業許可者,亦同。
本處於受理集合攤販營業申請後,其申請文件未齊全者,本處應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全者,駁回其申請;其申請文件齊
全者,本處應辦理公開閱覽三十日。
任何人得於前項公開閱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處
陳述意見;本處應於收受意見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公開閱覽期間結束後,本處應會同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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