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7131635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