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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
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每
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
二、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
獎品之價值以業者原始進貨發票作為兌換獎品價值之依據。
獎品價值之上限,主管機關得依物價波動,逐年調整。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非營利性公益性團體,得經營公益收購站,收購限
制級電子遊戲場所兌換之獎品。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其涉有賭博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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