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提起之數宗訴願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受 理訴願機關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