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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水道建造物歲修工程,主管機關應於防汛期後,派員勘估,報准上級主管
機關分別興修,至翌年防汛期前修理完竣,並報請驗收。
主管機關應酌量歷年水勢,決定設防之水位或日期。
由設防日起至撤防日止,為防汛期。
排水集水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排水設施管理之維護管理、防洪搶險、
安全檢查、設施範圍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排水管理辦法管理之。但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其法令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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