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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公私場所限制或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
告之物品、包裝或容器。
前項物品、包裝或容器之材質、規格、限制或禁止使用方式,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荷,產品之生產及銷售,應避免過度包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事業自指定期限起
,限制其經指定產品之包裝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之種類及數量。
輸入業者輸入前項指定產品或與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於販賣時應符
合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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