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任所 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委託 相關機關 (構) 、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