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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
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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