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 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