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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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