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為停止操作、 或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