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2923037人
法規名稱: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
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
、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