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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
之損害。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
,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
同。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
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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