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