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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縣實行縣自治。
市準用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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