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 用。 前項土地限制使用之範圍及分區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及預測之 結果,分別劃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
河川整治之規劃與施設、河防安全檢查與養護、河川防洪與搶險、河川區 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河川管理辦法管理之。 前項河川區域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地方說明會,但已依河川治理計畫辦理地 方說明會,且其河川區域未超出用地範圍線者除外。